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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和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6日 09:58 来源:     访问量:

六、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和审核制度



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符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经医疗机构临床验证,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有明显效果,体现临床安全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尚未列入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确需立项并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2.各临床、医技科室将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报送至物价办,物价办查核在《株洲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中确无相应的收费项目,将按《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申报立项定价。

3. 申报新增项目的科室按规定格式、内容要求认真填写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书面报告,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签字后送物价办备案。

4.物价办审核资料齐全后报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委员会进行论证,再由物价办将项目资料提交至醴陵市医保局审批。

5.新增项目价格审批通过后,专职物价员下发书面通知至绩效办, 由绩效办专人维护项目价格。

6. 临床科室在开展新增项目时必须遵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规范服务,向患者告知新增项目试用收费不纳入医保报销等内容,并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7.物价办在项目试用开展后 2 个月内,将试用期收费标准及其成本核算等情况报醴陵市医疗保障局和醴陵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8.新增项目价格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前 3 个月,物价办及时向醴陵市医疗保障局申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正式核定。